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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郴州中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

作者: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21 16:42:57

2024年2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了涉彩礼纠纷案件首例二审判决。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的湖南省作出的首例涉彩礼纠纷判决。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加重了彩礼给付方家庭经济负担,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由此引发的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为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法释〔2024〕1号《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案情简介

赵某(女)、钱某(男)经人介绍于2022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钱某给付赵某礼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钱某在广东务工,赵某在老家生活,双方主要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感情不和,赵某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赵某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裁判结果

郴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钱某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可认定为彩礼范围。但钱某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钱某为低收入人群,其转给赵某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钱某与赵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钱某提起,钱某对离婚没有过错,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赵某也未举证证明。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依据《规定》第五条酌情判令赵某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法官说法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钱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且对于离婚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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