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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硬核执行,挽回社保基金损失近46万元

作者:黄君其 来源:临武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5 16:36:10

【基本案情】

胡某原系临武某单位职工,1986年7月因病提前退休,从1986年8月开始领取临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1986年10月,胡某将户口迁移至深圳市。2004年7月,胡某根据当时深州市的相关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了1994年-2004年10年间的养老保险费。2004年8月,胡某在深圳某企业办理退休,2004年9月开始领取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截至2021年2月,胡某重复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 463 039.88元。2022年10月27日,临武县人社局向胡某作出了《临武县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但胡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5月17日,临武县人社局就该案向临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临武县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胡某已年近八旬,并长期在香港定居,电话联系不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无人签收。采取了网络查控措施后,发现胡某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一度陷入僵局。

本着不能让国家财产流失的原则,执行干警先后数次多部门询问调查胡某的亲属情况,终于发现胡某的儿子李某现在深圳工作。于是执行干警立即与李某取得联系,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其重复领取社保基金的危害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李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天主动将其母亲胡某已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463 039.88元汇至法院账户,该案顺利结案,成功挽回了国家社保基金损失。

临武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全力保障国有财产安全,防范化解国有财产风险,努力守护好国家的“钱袋子”,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险环境和最优临武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规定: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非首次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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