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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监护+释法说理 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作者:曾宝帮 来源:宜章检察 发布日期:2024-05-21 09:21:52

日前,宜章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024年年初的一天23时许,四名未成年人分乘两辆摩托车从宜章回家,认为抢劫改装的摩托车对方不敢报警,便共谋抢劫在路上飙车的改装摩托车。这时一辆载有四名未成年人的改装摩托车路过,双方当即发生追逐,实施抢劫的一方逼停、殴打被害人后,将摩托车抢走。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未检专干认真审阅了案卷,在充分掌握整体案情和分析了解当事人心理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作出赔偿的协议。同时向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送达《督促监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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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现场,未检专干对未成年人及他们的监护人上起了“法治课”,详细讲述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未成年人飙车的风险和危害;结合具体案例讲述了遵纪守法和做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讲述了自己之前因为骑乘摩托车发生车祸,不仅受了重伤还要负担巨额赔偿的惨痛教训。

在场家长纷纷表示检察官的教育非常正确,以后将加强对自己孩子的监管教育,让他们从此案中汲取教训,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合法合理行事。在场的未成年人也承诺以后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检察官说法

十贤子孙,未必能兴家;一不肖子孙,破家为有余。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不仅是道德伦理也是法定义务。如果未尽到监护义务,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抢劫他人财物,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在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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