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岭沟的尾矿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验收
7月12日,北湖区检察院会同北湖区政府、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北湖区法院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安河街道新田岭村,对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位于郴州市北湖区西岭沟的尾矿库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进行现场查看。这是一起由北湖区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北湖区检察院作为支持磋商机关参与成功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更是检察机关助力旅发大会,和行政机关形成生态治理法治合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
违规跨境处置危险废物,
生态损害评估定责
污染环境案与被害单位新田岭磋商会
2022年7月,桂阳泰兴公司龙某辉、刘某平等人联系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邓某雄,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砷废渣2000余吨倾倒于郴州市北湖区西岭沟尾矿库、原秀峰矿边坡等地。经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倾倒的废渣砷、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具有危险特性中的毒性,属于危险废物,对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涉案含砷废渣及沾染物总量合计为9479余吨。
污染环境案与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
磋商会
区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于2022年12月专门咨询北湖区检察院的意见。12月30日,区政府召集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十几家单位以及泰兴公司代表,就生态损害赔偿征求意见。北湖区检察院在会上发表了检察机关支持磋商的初步意见。2023年3月20日,应区政府的书面申请,区检察院依法对泰兴公司、龙某辉、刘某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危害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区检察院认为,泰兴公司龙某辉、刘某平等人在明知邓某雄等人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邓某雄等人处置,并放任其将有毒废渣随意倾倒,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应当与邓某雄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赔偿此次公益损失。
2023年3月21日,区检察院向区政府发出《支持磋商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的规定,建议区政府从明确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等方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工作。
在随后举行的多轮磋商会上,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确认泰兴公司的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泰兴公司自愿承担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合力修复生态损害,
公共利益实现诉前维护
危险固废堆放处整改前
危险固位堆放处整改后
7月12日,区政府、区检察院、区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及泰兴公司共同参加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会。会上,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了修复举措。与会各方经过评估,认为泰兴公司已基本履行赔偿义务,近期将聘请专家对受损尾矿库等地生态环境进行环保验收。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单一的尾矿库污染治理,到追究污染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顺利办理是检察机关助力旅发会,和行政机关形成法治合力、协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北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参与保障支持机制,更好服务北湖区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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