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苏仙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现在开庭!随着法槌落下,由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某失火一案,在案发地良田镇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区检察院、区法院联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镇干部、村民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旁听,通过“零距离、面对面”方式,将庭审现场变成警示教育的法治课堂,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刘某某在苏仙区良田镇两湾洞村9组的责任地除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积的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38.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030元。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公诉人龙敏宣读起诉书
刘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主动代其在部分受损村民的责任山种植了油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将择期宣判。
在下一步工作中,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持续强化检察履职,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依法能动履职,为苏仙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焚烧秸秆引山火,“无意”毁林担双责。违规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付出“双重法律代价”。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共同守护好绿色家园!
旁听群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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