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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诉前磋商——源头化解矛盾 优先保护公益

作者: 李佩霖、刘鸶雯  来源:桂阳检察  发布日期:2024-05-21 08:58:18

“通过检察机关的教育我们认识到超出采伐证许可采伐树木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我们愿意缴纳生态修复金,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弥补的机会。”周某某诚恳地说道。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周某、曹某买下了桂阳县浩塘镇浩塘社区栗山组“山背岭”山场的林木,在仅办理了松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不仅进入山场采伐松木还将山场内的樟树、杂树等全部砍伐。经鉴定,桂阳县浩塘镇浩塘社区栗山组“山背岭”山场超范围采伐林木面积103.15亩,采伐林木4053株,立木蓄积360.3854立方米。需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 711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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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本院第五检察部从周某、曹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随即展开立案调查,发现周某、曹某超范围砍伐林木,造成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本着“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检察人员立即将线索移送桂阳县人民政府,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桂阳县人民政府指派桂阳县林业局与周某、曹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桂阳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向赔偿义务人周某、曹某提出了赔偿要求。本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磋商达成协议的积极意义以及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对赔偿义务人积极释法说理。周某、曹某当即表示认识到了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当场签署了损害赔偿协议,并及时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77974元。

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在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效率,在减少诉讼对抗的情况下维护了公共利益,更好实现了“抓前端、治未病”的监督效果

检察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与人类生存及永续发展息息相关。采伐林木必须事先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采伐。未办证采伐或者超出范围采伐的,根据采伐的数量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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