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章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村民双方因农田排水纠纷发生口角,
争执过程中,一方突发冠心病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家属诉至法院索赔百万,
该责任如何划分?
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9日,张某与妻子范某在自家农田耕地忙农活时,发现同村刘某在与自家相邻的农田(刘某承包种植烤烟)开挖出水口,张某认为此举有损自家的农田耕种,故填堵了出水口,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随后离开。次日下午,张某发现刘某又在相邻农田开挖新的出水口,并正往自家农田排水,张某便再次前去填堵。双方互不相让,一个挖一个堵,在此过程中,张某突发冠心病,当场倒在水田里。刘某见状,随即呼叫附近干农活的村民一起救人,将张某抬至干燥地,同时托人叫来乡村医师对张某进行紧急抢救。张某妻子范某得知消息赶到现场,认为是刘某与张某发生了打斗,遂与刘某发生争吵,后在村民的帮助下将张某背回家中。然而,等120医护人员赶到时,张某已经不幸身亡。张某的女儿张某芬认为是刘某打死了其父,遂报警要求追责。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符合因与人争吵(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倒在水田里溺水死亡,冠心病和溺水为合并死亡原因,与人争吵(情绪激动)为死亡诱因。经相关部门的协调,刘某向范某及其子女支付了70 000元。然而,双方对于张某的死因及后续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妻与子女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承担张某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 085 31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案件,被告刘某不顾劝阻多次开挖排水口往张某家水田排水,其行为导致张某情绪激动引发冠心病发作,存在引起张某死亡后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符合侵权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死者张某的死亡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与死者张某未发生肢体冲突,死者张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冠心病发作导致倒在水田里窒息而亡。张某患有冠心病不宜情绪激动,仍与人斗气,将自己处于一种高度危险的紧迫状态,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死者张某与被告刘某分别承担90%和10%的责任。
经鉴定,本案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为丧葬费47 295元、死亡赔偿金935 6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鉴定费10 000元,合计1 042 912元,被告刘某承担10%的责任,即104 291.2元,扣减已经支付的70 000元,被告刘某还需赔偿原告34 291.2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范某及其子女各项经济损失34 29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诸如本案中刘某在不知对方有隐疾的情况下发生争执,导致对方隐疾发作、酿成悲剧的情形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这类事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需综合考虑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因素,旨在合理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就本案而言,死者张某自身疾病虽是主因,刘某过激言行亦存在过错。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遇事需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冲动不仅对自身毫无益处,反而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身患疾病者更应注重自身健康和安全,避免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若产生矛盾纠纷且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应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可以通过当地村(居)委会、司法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果还可采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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