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常常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展示了助企发展的力量与温度。
基本案情
湖南某工程技术公司某分公司承包了某县等10个乡镇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将其中的机耕道浆砌石路肩施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曾某,曾某遂让邓某到该项目做工。2023年11月6日,邓某在湖南某工程技术公司某分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拌砂浆、砌筑护坡墙搬石材作业过程中左手拇指被石块砸伤。事发后该公司将邓某送到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治疗费8000余元。经医院诊断邓某为左手大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等伤势情况。
邓某经多次与湖南某工程技术公司某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该公司未依法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邓某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邓某为确认其与湖南某工程技术公司某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年5月9日,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本案。综上,邓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嘉禾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立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本案中,邓某主张其与湖南某工程技术公司某分公司等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工时表、电话录音、《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具备从属关系。湖南某工程技术公司某分公司将承建的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曾某,曾某招用邓某做工。因此,邓某与湖南某工程技术公司某分公司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更没有人身依附性,双方并未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嘉禾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的认定既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关系着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重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平等保护。嘉禾法院对准争议焦点,用精准判断和详实说理助力企业解决难题。今后,嘉禾法院将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质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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